评价结论:用人单位综合评分为105分>60分,故:合肥丰原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1、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将工程外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并加强外包临时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因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应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等同于定岗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并完善相关人员职业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针对噪声超标岗位进行综合整理,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有隔断条件的须进行隔断,避免产噪设备对其他作业岗位的影响;噪声作业人员须按规范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噪声耳塞或护耳器。
3、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病因素的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21年3月应再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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