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要求,拟建项目主装置区应完善职业病危害现场警示标识及警示线的设置。
职业病危害现场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应于涉及一氧化碳的装置区按要求增设一氧化碳告知卡。所有区域均应按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在预纯化塔和预纯化尾气回收处设置硫化氢告知卡。
3、拟建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卫生培训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4、拟建项目应于压缩机、一氧化碳堆放区、预纯化塔、精馏塔、等区域设置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在预纯化塔尾气管道阀门处设置硫化氢报警仪。应依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4.2要求,高丰度气体车间等室内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距离1m以内;罐区等室外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距离2m以内;检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一氧化碳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检测报警点应高于释放点;硫化氢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检测报警点应低于释放点。
5、拟建项目应依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的要求,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应依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并应将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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