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1)用人单位应在5#厂房喷漆房及2#厂房造型区附近各安装1-2台冲淋洗眼装置(应在工人作业半径15米范围内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并保证应急救援装置附近无障碍物,保障工人10秒钟能到达,洗眼器流量应为0.2-0.3升每秒,喷淋器流量应为2.0-3.0升每秒,工作压力为0.2-0.4Mpa)。于2#厂房造型区设置甲醛报警装置,预报值为0.25mg/m3,警报值为0.5mg/m3;于5#厂房喷漆房设置二甲苯及丁醇报警装置,二甲苯预报值为50mg/m3,警报值为100mg/m3,丁醇预报值为75mg/m3,警报值为150mg/m3。
(2)用人单位应于1#厂房补焊区、2#厂房打磨切割区及手工造型区、3#厂房各焊接区及5#厂房各焊接区设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局部排风设施,减少各区域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3)用人单位应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等标准要求于5#厂房喷漆房周边设置专门的化学品仓库,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要求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12次,同时设置防爆工具,做好静电接地等。
(4)用人单位应安排各岗位人员每天打扫好各自岗位对应区域的卫生,同时整理好各自岗位对应区域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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