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1)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管理,要求各个岗位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木工及雕刻工岗位噪声超标,必须佩戴好防噪声耳塞及其他相关防护用品;喷底漆工及喷面漆工岗位化学毒物危害较大,必须佩戴好防毒面具、橡胶手套及其他相关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在储物间设置相应的事故风机;在喷漆房附近再安装一台冲淋洗眼装置(应在工人作业半径15米范围内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并保证应急救援装置附近无障碍物,保障工人10秒钟能到达,洗眼器流量应为0.2-0.3升每秒,喷淋器流量应为2.0-3.0升每秒,工作压力为0.2-0.4Mpa);在两个喷漆房内设置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及乙酸丁酯等相关报警装置(防爆)。各化学物质预报值及报警值设置如下:二甲苯预报值为50mg/m3,报警值为100 mg/m3 ;苯乙烯预报值为50mg/m3,报警值为100 mg/m3 ;乙酸乙酯及乙酸丁酯预报值为150mg/m3,报警值为300 mg/m3。
(3)用人单位应安排各岗位人员每天打扫好各自岗位对应区域的卫生,同时整理好各自岗位对应区域的物品。
(4)用人单位应依据《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中7.8条款: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按照要求在打磨区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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