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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表人于2012年7月24日参加的池州市非煤矿山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会议中杨文生副局长的讲话(摘要)
发表于:  [2012-07-30]

一、上半年非煤矿山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回顾

(一)非煤矿山

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在全省率先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等级分类标准和隐患排查标准。根据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市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等级分类标准和隐患排查标准,并确定在贵池区先行开展试点。贵池区安全监管局举办隐患排查标准宣贯学习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了学习。二是加强重点时段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后复产验收和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池州市贵池区鑫宝铜钼矿“3·16”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贵池区政府决定对全区所有矿山再次实施停产整顿,逐矿组织验收。东至、石台、青阳等县按照市政府要求,也集中开展了一次隐患再排查。三是创新检查方式,开展异地互查为促进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相互交流、借鉴和学习,共同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 5月中旬和下旬,各县、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市局要求,组织人员开展了非煤矿山互查,共抽查了16家非煤矿山企业,占全市生产、基建矿山总数的13%左右,检查共发现隐患39条,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1份,安全检查表3份。

2、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强力推进安全距离达不到300米的相邻露天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东至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经信等部门在对全县露天矿山开采现状进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出台整合方案,明确了整合时间。贵池区2家方解石矿山治理已结束,并通过区安全监管局组织的验收。青阳南阳部分方解石矿山采空区治理方案已由中钢集团马鞍山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

3、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已达标企业日常监管,组织原考评单位对2011年达标的54家企业开展复评。对列入今年达标任务的29家矿山,坚持逐月调度,强化督促指导,目前已有3家企业达到三级标准。

4、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5月上旬,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对贵池区部分尾矿库开展汛期检查,对池州市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鑫源选矿厂尾矿库坝体存在渗漏、沼泽化等问题,当场责令该库停止排放尾砂,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停产整顿。5月下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夏林率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同志深入贵池区、青阳县以及东至县检查尾矿库及矿山安全工作责令池州市鑫诚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停产整改,目前该库隐患已消除。落实尾矿库监管责任,在《池州日报》公布尾矿库技术负责人、乡镇包保责任人、县区联系负责人名单,并于6月27日晚,对全市23座尾矿库汛期值班值守和部分乡(镇)领导带班情况进行了电话抽查。落实停用尾矿库治理措施,对贵池区天灵矿业有限公司等3座尾矿库按程序实施注消,减少了3处危险源。

5、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打击重点。5月中旬,市局对贵池区灌口采石场进行突击检查,责令贵池区安全监管局对该矿违法开采行为立案查处,实施经济处罚3.9万元。7月3日至4日,市局再次对青阳县和贵池区部分非煤矿山进行了暗访检查,先后检查了青阳县4家矿山和贵池区3家矿山,共查出隐患20余条,制作现场检查记录6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二)职业卫生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根据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市局主动介入,积极协调,促成市编办在今年3月份明确了市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二是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建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等13部门(单位)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三是组建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市局审核和公示,组建了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共有27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2、加强职业卫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池州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池州市2012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池州市职业卫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3、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贯活动。一是努力营造舆论氛围。扎实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制定方案,明确活动内容。结合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编印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册2000余份,免费发放给用人单位和市民。二是积极开展职业卫生业务培训。选送7名安全监管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全省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人员专题业务培训班。石台县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规及知识培训,共培训各类人员148人。三是大力开展职业卫生法规知识网上竞赛活动。截至7月23日  ,我市参赛人数为5044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煤矿山

一是露天矿山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贵池区、青阳县列入整合的矿区尚未编制整合工作方案,工作推进力度不大。

二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度不快。上半年,全市仅有3家矿山完成达标创建工作,占年度任务29家的10%,远未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而且达标的3家企业还是为延期换证之需要。此外,评审机构存在评审人员参与辅导的情况,影响了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安全管理出现滑坡。部分生产矿山不按设计组织生产,管理滑坡,现场混乱;还有的基建矿山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甚至边建设边生产,部分矿山超期建设,当地安监部门查处力度不够。

四是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严重滞后。青阳县大多数方解石矿区采空区治理方案尚未确定,严重影响了全市工作的进度。

(二)职业卫生

一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职业病防治法》在企业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许多企业对本单位存在哪些职业危害因素并不知情,即使知晓也未能按要求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列入议事日程。

三是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不到位。工人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从业人员不知哪些工种有职业危害,如何防护。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现象较突出。一些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往往以佩戴防护用品操作不方便、不适应等原因很少穿戴,影响了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一些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提供和使用情况不尽人意,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卫生防护设施缺乏,已有的防护设施不起作用,不合理的防尘、防毒设施还在不断出现。

四是未按要求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许多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特别是监测资料缺失,给职工患病后诊断职业病或鉴别、判定是否与职业接触有关带来极大困难,直接损害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少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职工少检查、不检查就上岗现象普遍存在,使职业病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五是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全市绝大多数企业都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为后期的生产建设活动埋下了职业危害隐患。

六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虽然市一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已经明确,但也仅仅只是完成了职能交接,相关内设机构及监管人员都未配备到位。少数县、区职能尚未办理移交,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着技术力量和人员编制方面的严重不足。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非煤矿山

工作目标:一是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之内;二是安全达标创建、采空区治理等重点工作如期完成。

1、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露天矿山,要认真吸取六安市“7.15斗墙倒塌事故和芜湖市“7.19”边坡坍塌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破碎系统防护设施和高陡边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严格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明确的时间节点安排,加快推进爆破安全距离不足的露天矿山资源整合工作,贵池区和青阳县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合任务。地下矿山,要加大采空区治理力度,尤其是青阳南阳方解石矿区、贵池棠溪方解石矿区要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尽快实施治理,有关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治理方案审查,加强施工监督,严把治理工程验收关;继续开展地下矿山通风专项治理,严肃查处随意关停风机的行为;加强提升运输设备安全管理,强制淘汰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定期开展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提升设备应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完好。尾矿库,要继续加强排洪系统和坝体安全检查,落实停用尾矿库治理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2、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凡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认为建设项目的安全工程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危险、有害因素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局将不予安全核准。市局将制定下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的条件和程序,各县、区局也要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并严把开工建设核准关。

3、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对列入年度达标计划的矿山,各地要确定时间表,坚持逐月调度,确保顺利完成创建任务。加强已达标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管理滑坡的企业,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报请市局或省局降低一个等级或者撤销原等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加快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确保现有生产矿山在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应坚持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与其他安全设施同步验收。

4、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审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等级,并将分类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贵池区非煤矿山企业要从8月开始,上报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报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5、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继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检查频率,对不按设计组织生产或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实施严厉处罚。对拒不整改或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6、规范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在对应急预案评审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受理备案登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非煤矿山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今后,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将应急预案一并纳入专家评审。

7、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继续做好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和考核工作。培训机构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要聘请一些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知识的技术专家参与授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严肃培训纪律,规范培训行为,严格考核,健全和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8、切实做好特殊天气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做好雷雨大风和强降雨天气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暴雨期间,地下矿山要实施停产撤人,加强井下防排水设施检查与维护,确保完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尤其要落实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防止透水淹井事故发生。强化尾矿库值班值守工作,加大夜间值班巡查力度,发现险情,立即处置。加强露天矿山截、排水沟的清理,消除隐患,确保边坡稳定。二是做好高温天气下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业卫生

工作目标:一是用人单位学法、守法意识逐渐增强。二是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开始实施。三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建章立制工作开始起步。四是不发生重职业危害事故。

1、强化学习宣传培训。一是要加强自身学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承担职业卫生监管的工作同志要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总局今年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5个令和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标准规范,学懂弄通,争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能手。二是要加强宣传。以贯彻《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契机,积极向本级政府领导汇报,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明确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充实人员。同时要参照市里做法,建立职业卫生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继续抓好职业卫生法规知识网上知识竞赛活动,确保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三是要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力度。要抓好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其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由市局统一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由县区局组织。从8月份开始,市局将集中对矿山、化工等重点行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职业卫生专题业务培训。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尽快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力争年内完成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任务。

2、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一是要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年内完成职业卫生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工作,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二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年内、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三是要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规定的项目种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中央企业、省属、市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从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人员要尽快熟悉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3、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一是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准入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内部也应加强协调,保持沟通,及时获取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信息,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发生。二是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市、县(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2012年5月1日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此前已经建设或投产但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三是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及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评审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应当从省、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聘请3名以上专家参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4、狠抓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坚持以防治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矿山开采、化工、涉铅生产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要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对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要求;对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实施停产停业治理,待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恢复作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化工、矿山等行业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检测、评价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检测工作。三是要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监督检查。认真贯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依法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在年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作为明年复工、复产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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