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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2-07-30]

 
关于加强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2年07月12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各地安监局要理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体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要把矿山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检查范围,摆到与安全监管并重的位置,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特别要把企业是否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对于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落实责任,强化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矿山企业是落实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等三项职业健康体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时向劳动者公告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既是为安监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也为企业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提供原始数据。各地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庆安监职〔2012〕118号)规定,严格“三同时”审查程序,对已建成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矿山企业,将不予受理申请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未达到安全防护标准的企业,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办〔2011〕6号)要求,不得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的矿山企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省安监局,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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