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及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及监察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职责上进行了明确分工。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狠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积极推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及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已列入《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立项;对较重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未经安监部门通过的,不得批准施工;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或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给予通过竣工验收。工商部门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申请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手续时,对未提交或提交的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超过有效期限的,不予通过。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