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安监健〔2012〕87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有关中央驻皖、省属企业: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安委会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皖安〔2011〕4号)要求,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要督促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从源头上预防高温职业病危害。要督促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规定,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4号)要求发放高温津贴,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高温中暑应急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市政环卫、交通运输等行业在高温期间的防暑降温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发生事故的救治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的行为。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 徽 省 卫 生 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总 工 会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