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储运部老区轻质油罐增设尾气回收处理系统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地理位置 及联系人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界区内,方晔 |
项目名称及 项目简介 |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项目名称:储运部老区轻质油罐增设尾气回收处理系统项目; 建设性质:改建项目; 生产规模:新增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气量为800m3/h; 建设地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界区内; 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2260.27万元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及人员、企业陪同人 |
现场调查人:胡润友,尹萍 采样检测时间:2018.10.24-2018.10.26 采样人员:蔡艳琴,丁中华、胡润友等 企业陪同人:方晔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硫化氢、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噪声检测合格率为100%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评价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第二项“制造业”中第十二小项“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第1条“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储运部老区轻质油罐增设尾气回收处理系统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储运部老区轻质油罐增设尾气回收处理系统在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作业工人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能够达到合格要求,具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1)建议本项目防毒面具滤毒盒更换为综合型防护滤毒盒,防护介质应至少包括有机气体及蒸气、硫化氢。 (2)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2003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中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内容。 (3)应于本项目尾气回收装置区设置风向标,便于泄漏等突发情况下人员的撤离。 (4)建议为外操巡检岗位至少增配2台便携式苯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规定,检测报警仪的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的1/2,警报值应设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苯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预报值应为3mg/m3、高报值应为6mg/m3。 (5)根据以往经验,装置检修过程是事故易发生环节,应制定检修过程应急救援预案。在维护、检修存在硫化氢、氨等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维修和抢维修作业是职业病防护重点之一,在进入受限空间内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充分置换,检测残留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合格后在进入设备;检修操作过程中应进行强制通风,排除罐内残留的有害气体,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受限空间作业应有监护人员。日常维修作业时,特别是打开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以及可引起急性中毒的有毒气体的设备、仪表时,维修人员必须佩戴适宜的个体防护用品,处于上风向操作,如可能采用局部强制通风措施,并有监护人员。在夏季检修时,为防止高温中暑,应采取临时降温措施,如局部通风。 (6)进一步要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且保证防护用品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个人防护用品切实的起到降低职业危害的作用。 (7)本项目自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要求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8)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DB34/T2751-2016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基本工作。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同意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