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及联系人 |
安徽省铜陵市古圣村,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汪阳 |
项目名称及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利用水泥工业新型干法窑处置生活垃圾工程(二期)项目 简介:铜陵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与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合作建设铜陵市利用水泥工业新型干法窑处置生活垃圾工程,该工程拟建设2条日处理300吨的垃圾处理生产线,其中一期(1×300t/d)已于2010年4月投产运行,该系统运行正常。项目采用先进的城市生活垃圾流化床气化处理技术,结合水泥厂新型干法预分解生产中的高温煅烧工艺,处理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项目在一期的基础上增加建设二期,即建设1条日处理300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线。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及人员、企业陪同人 |
现场调查:胡润友 采样、检测时间:2017.10.25-2017.10.27 采样、检测人员:胡润友、黄荣、丁中华、蔡艳琴 企业陪同人员:夏建华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硫化氢、氨、呋喃、氢氧化钠、硫酸、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氟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盐酸、一氧化碳、粉尘检测合格率均为100%,噪声检测合格率75%。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评价结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项目。 建议:(1)本项目现场配置了2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介质为氨、硫化氢、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预报值为10ppm(约14mg/m3),报警值为50ppm(约70mg/m3);氨预报值为25ppm(约17.4mg/m3),报警值为50ppm(约34.8mg/m3);一氧化碳预报值为50ppm(约57.3mg/m3),报警值为300ppm(约343.6mg/m3)。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中相关规定,建议对便携式报警仪报警值进行调整,硫化氢预报值应为5mg/m3,报警值应为10mg/m3;氨预报值应为15mg/m3,报警值应为30mg/m3;一氧化碳预报值应为15mg/m3,报警值应为30mg/m3。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规定,“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检测报警仪的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的1/2,预报值提示该场所可能发生有毒气体释放,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警报值应设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警报提示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立即寻查释放点,采取相应的防止释放、通风排风和人员防护等措施。设置的固定式报警仪及便携式报警仪应纳入计量检定管理中,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检测报警装置均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本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2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2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应按照同时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3)根据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内容,本次体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仅为粉尘和噪声,缺少氨、一氧化碳、硫化氢、高温、视屏作业等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应结合本报告书第九章节表9-2和9-3内容,尽快组织缺检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完善渗滤液处理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硫酸储罐处、次氯酸钠加药处应增加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完善渗滤液处理处各岗位操作规程。 (5)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并有明显性标识,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应急救援物资应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物资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资料,并遵守操作规程。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预案演练应包含生产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性中毒、中暑、窒息等)。发现问题及时改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不足予以改进;与附近大型医疗机构签订救护协议。 (6)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准入制度,严禁未经审批进入垃圾坑、污水房等限制区域。如遇检修等特殊原因需进入时,应执行密闭空间作业程序,必须佩戴正压式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及便携式报警仪,且必须两人以上协同作业,安排现场监护人员等。 (7)进一步要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且保证防护用品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个人防护用品切实的起到降低职业危害的作用。 (8)本项目自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要求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9)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DB34/T2751-2016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基本工作。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同意通过 |